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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028-86665645
四川省司法厅鉴定管理处028-86512857
近日,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职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核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切实加强执业监管,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第十七条 环境空气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设立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权益维护委员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秩序和纪律,保障会员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设立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制定本工作规则。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