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i Chuan Provincial Judical Accreditation Society, 缩写:SCPJAS,是四川省司法鉴定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的性质是由四川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及其他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制思想,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共四川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司法厅。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

    (三)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教育培训、理论研讨;

    (五)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

    (六)负责对会员监督、考核、评估,受理并查处对会员的投诉;

    (七)协调行业与相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八)调处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实施行业奖励和惩戒;

    (十)对重大、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指导市(州)司法鉴定协会工作;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组成为:

    (一)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的执业鉴定人;

    (三)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管理;

    (三)向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及其他救济;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使用协会信息资源;

    (六)享有协会提供的福利及其他保障;

    (七)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反映有关情况;

    (八)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九)对协会给予的惩戒、处理的辩解、申请复查权;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决定;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鉴定行业信誉;

    (四)遵守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

    (五)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配合协会工作,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单位会员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并设立专用账户;

    (八)单位会员实现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内部管理信息化;

    (九)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十)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依法被撤销登记,注销或吊销许可证、执业证的会员,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其担任的会内职务相应免除。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及其他自律准则规范,或损害协会或行业利益的,给予相应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会员违纪处分办法,由理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单位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协会监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六)选举、罢免协会理事会理事;

    (七)选举、罢免协会监事会监事;

    (八)决定终止事宜决定;

    (九)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聘任、解聘;

    (七)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

    (八)选举、推荐本省全国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九)领导、监督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电视电话会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应是协会会员,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是协会理事会理事;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五)领导理事会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六)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七)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秘书处内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内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须有2/3以上监事到会,并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自主决定列席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秘书处履行职责;

    (二)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监督会费的收取和使用;

    (四)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电视电话会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立权益维护、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

    协会设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等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由理事会规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治素质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会员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组织制定司法鉴定有关业务技术规范等。

    经会长会议决定,可以决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或课题研究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用于协会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不少于会费收入的5%。

    第四十一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等待遇,参考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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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4-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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