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审批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具有申请司法鉴定项目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初次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决定权
省。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第十条第(二)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2、申请条件依据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第四条: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二)有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3]104号第一条第2款: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取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活动。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5】118号第三条第3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审核,并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3]104号第3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现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执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并分别在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增加“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业务范围。现有鉴定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对于资质条件好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审核登记,设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通【2015】117号第一款:为满足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环境发展、环境保护和环境修复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民达标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3、申请材料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 第十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
(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
(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
(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
(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 第五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损害鉴定、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5)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七)设立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不少于二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不少于一名; (2)需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
(八)设立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二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2)有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填报完整,市州司法局初审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填报完整,市州司法局初审并加盖单位公章。 |
详见: 格式文本11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doc、《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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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拟设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主体授权书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骑缝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信息完善、准确。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信息完善、准确。 |
详见: 示范文本121、XX司法鉴定所章程.doc。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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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卫生许可证等。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卫生许可证等。 |
详见: 示范文本122、营业执照.doc。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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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法人代表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复印件2份,需核验原件。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
详见: 示范文本33:身份证复印件.doc。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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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金证明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骑缝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拟设独立法人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验资报告,非独立法人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拟设独立法人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验资报告,非独立法人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详见: 示范文本6:资金证明.JPG。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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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住宅性质的机构住所证明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自有办公场地需提供真实有效、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复印件2份,需核验原件。网上报送要求:自有办公场地需提供真实有效、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详见: 示范文本5:非住宅性质的机构住所证明.doc。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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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申请司法鉴定项目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能力验证证书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复印件2份,需核验原件。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
详见: 示范文本129、 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doc。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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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拟设立司法鉴定项目的检测实验室资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骑缝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资质认定、认可(CMA\CNAS)证书。 2、复印件2份,需核验原件。网上报送要求:资质认定、认可(CMA\CNAS)证书。 |
详见: 示范文本130、司法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能力验证结果通知.doc。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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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发起人或拟设机构名义购买仪器设备发票、其他合作协议机构提供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 2、复印件2份,需核验原件。网上报送要求:发起人或拟设机构名义购买仪器设备发票、其他合作协议机构提供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 |
详见: 示范文本126、仪器所有权凭证.doc。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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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司法鉴定人员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材料或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详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变更、注销办事指南。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材料或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申请材料。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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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司法鉴定机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骑缝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
详见: 格式文本127、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doc。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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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请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提供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128、预核名通知书.doc。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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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明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申明人签字加盖手印。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申明人签字加盖手印。 |
详见: 示范文本38: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明.doc。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5 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转外时限:60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1、窗口咨询: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0-11号窗口。 2、网络咨询: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http://www.sczwfw.gov.cn/app/main?flag=1&areaCode=510000000000###)。 3、电话咨询:028-86952625。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