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审批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拟申请在四川省境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执业的自然人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决定权

  省。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6号第九条第(一)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2、申请条件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5]11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

3、申请材料依据

  无。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号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六、申请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没有受过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七)没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八)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期已满的。

(九)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核查体检记录,确保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工作任务。

(十)根据《公务员法》规定,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鉴定机构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辞职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退休的,原系领导班子的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年的,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的聘任。

(十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属于下列之一:(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损害鉴定、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5)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七、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样本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备注

1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如实填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如实填写。

详见: 格式文本11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doc、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

证件照

材料种类:原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二寸免冠正面蓝底证件照两张。网上报送要求:无。

无。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复印件2份,需验核原件。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详见: 示范文本33:身份证复印件.doc。

 

4

拟申请执业司法鉴定项目的专业学历证明复印件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复印件2份,需验核原件。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详见: 示范文本135、学历证明.JPG。

 

5

拟申请执业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行业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复印件2份,需验核原件。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详见: 示范文本136、技术职称证明或者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明.doc。

 

6

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复印件2份,需验核原件。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详见: 示范文本136、技术职称证明或者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明.doc。

 

7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详见: 示范文本137、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年限证明.doc。

 

8

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详见: 示范文本37:未被开除公职证明.doc。

 

9

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明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申明人签字加盖手印;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申明人签字加盖手印;。

详见: 示范文本38: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明.doc。

 

10

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还需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由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 2、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由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

详见: 示范文本138、兼职证明样本.doc。

 

11

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适应正常工作需要的身体健康证明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复印件1份。网上报送要求:真实有效。

无。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0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0 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5楼10-11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1、窗口咨询: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10-11号窗口。 2、网络咨询: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http://www.sczwfw.gov.cn/app/main?flag=1&areaCode=510000000000###)。 3、电话咨询:028-86952625。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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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3-02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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