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中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积极推进中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委员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参照《中共四川省司法厅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坚决维护”,执行省委和厅党委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顺应群众期待,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省委“三大发展战略”,构建“一干多支、五区协同”格局,推动“四向拓展、全域开放”,落实省厅“五年三步走”工作规划,推动省司法鉴定协会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委委员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方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司法厅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省司法鉴定协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纯洁性建设、党管意识形态等重大工作事项。
(三)研究审定省司法鉴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研究审定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实施重大任务、开展重大活动的意见和措施;审议省司法鉴定协会党委、省司法鉴定协会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报告。
(四)研究决定省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候选人提名建议名单,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任免建议名单;决定省司法鉴定协会党委成员分工;审定省司法鉴定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审定秘书处工作人员配备方案。
(五)研究审定租赁办公用房、购买办公车辆等重大项目;研究审定举办重大活动等重要项目安排;审定省司法鉴定协会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方案;审定20万元及以上大额项目开支。
(六)研究审定司法鉴定行业推荐、表彰、奖励和处罚等重要事项;研究审定司法鉴定行业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七)其他需要省司法鉴定协会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委会会议议题,根据党委书记确定的会议方案,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和议题承办人作好准备。党委委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三)议题材料由党委委员准备的,一般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送党委办公室。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文件、重要工作报告、重要请示,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送党委委员阅悉。
(四)特殊紧急议题事项,可采取通讯表决。
四、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经党委书记同意,非党委委员的省司法鉴定协会其他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并可邀请省司法鉴定协会普通党员列席会议。相关列席人员对与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研究完毕即退席。
(二)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奖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简要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厅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党委委员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六)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及会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厉害关系人的事项,本人必须回避。
(七)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向党委会报告。
五、会议纪要制发和决策落实
(一)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记录,一般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协会党委委员、市(州)司法鉴定协会;抄送厅政治部、厅机关党委;印发党委委员。
(二)党委会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委委员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党委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委决定相悖的意见。
(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则自动作废。
中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