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中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协会请示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界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司法鉴定协会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本制度所称请示是指:向司法鉴定协会党委、行政主管部门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
本制度所称报告是指:向司法鉴定协会党委、行政主管部门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二、请示的范围
1.理事会换届、《章程》修订,重大制度修订。
2.重大创新举措。
3.重大项目投资。
4.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5.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协会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加入国际组织。
6.其它需请示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的范围
1.协会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等发生变化;
2.协会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年度预算、决算;
3.重大改革、创新举措;
4.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5.行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
6.突发事件和重大舆情应对处置情况;
7.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8.行业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9.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请示报告要求
本协会召开重大会议和开展涉外活动的提前20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及时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应载明本协会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公章,并明确专人负责。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