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万明文、李和惩戒决定书

    当事人: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中山街5号3楼,法定代表人:刘盛君,机构负责人:叶蜀新。

    2021年12月8日,省司法鉴定协会收到罗某某对宜宾新兴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万明文、李和做虚假鉴定的投诉,转交宜宾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宜宾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向宜宾市司法局报告。2022年3月30日,将调查结果汇报给省司法鉴定协会。

    经查明,2021年7月30日,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受筠连县人民法院委托,对罗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鉴定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万明文、李和承办。经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1年8月9日出具鉴定意见为(宜新司鉴〔2021〕临字第612号):罗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45%,评定为十级伤残。2021年9月10日,该鉴定中心就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补正内容为“宜新司鉴〔2021〕临鉴字第612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第3页,四、检验过程:3、法医临床检查:第五项,被动检查:屈曲95°,伸展-20°因打印校对有误。补正为:3、法医临床检查:第五项,被动检查:屈曲95°,伸展-15°”

    经调查核实认为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万明文、李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罗某某左膝关节活动度数据与《法医临床学检查记录》记录的数据不一致。

    《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过程栏中对罗某某左膝关节活动度记载“被动检查:屈曲95°,伸展-20°”与《法医临床学检查记录》记载“被动检查:屈曲90°,伸展-20°”不一致且未说明数据来源依据,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之规定。

    (二)鉴定人万明文、李和通过讨论方式对罗某某左膝关节活动检查数据进行修正。

鉴定人万明文、李和通过讨论方式,将罗某某左膝关节活动度检查数据修正为“被动检查:屈曲95°,伸展-15°”,并以“因打印校对有误”为由,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动检查:屈曲95°,伸展-20°”补正为“被动检查:屈曲95°,伸展-15°”,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不符合《司法鉴定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进行补正的情形。

    (三)鉴定人万明文、李和在检查过程中未对罗某某关节活动度进行拍照。

    被鉴定人罗某某左膝关节活动度是该案评定伤残等级的重要指标依据,鉴定人万明文、李和在对罗某某检查过程中,仅对罗某某左腿体表损的伤外观情况进行拍照,未对关节活动度等功能障碍进行拍照固定证据,违反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的规定。

    (四)鉴定人李和未及时在检查记录、审批签发表等文书上签名

该案档案资料显示,《法医临床学检查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审批签发表》《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文书中,鉴定人李和未签,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之规定。

    本会认为,宜宾市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万明文、李和本此鉴定执业行为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的情形,经纪律惩戒委员会研究,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惩戒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万明文、李和行业内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

 

首页    专项治理    关于给予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万明文、李和惩戒决定书
创建时间:2022-05-23 10:30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