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司法发[2022]70号)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2年7月4日 川司法发[2022]70号)

 

各市(州)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司法鉴定人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第四条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崇尚科学公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对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查的,不得申报。

    (五)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

    (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熟练掌握司法鉴定程序,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有相关司法鉴定实践基础,能在更高职称(职级)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4.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医类年均参与检验和鉴定30件以上;

    (2)物证类、声像资料年均参与相应执业类别检验和鉴定10件以上;

    (3)环境损害年均参与检验和鉴定2件以上。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能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3.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法医类:

    (1)年均参与法医类检验和鉴定60件以上;

    (2)累计独立开展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50件以上。

    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

    (3)年均参与相应专业检验和鉴定30件以上(环境损害类5件以上);

    (4)累计独立开展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0件以上(环境损害类3件以上)。

    4.任现职期间,学术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2)作为主研人员承担并完成市(厅)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业务研究课题(项目)1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综述或案例报道1篇以上;

    (4)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等1部以上;

    (5)在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研讨会或司法鉴定法医类实务交流活动中发表或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入选论文集。

    (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工作、学习。

    4.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法医类:

    (1)年均参与法医类检验和鉴定100件以上,并提供参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鉴定档案5件以上;

    (2)累计独立开展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80件以上,并提供主持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鉴定档案3件以上。

    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

    (3)年均参与相应专业检验和鉴定50件以上(环境损害类10件以上),并提供参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鉴定档案3件以上(环境损害类2件以上);

    (4)累计独立开展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40件以上(环境损害类10件以上),并提供主持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鉴定档案2件以上(环境损害类1件以上)。

    5.任现职期间,学术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专业论文、综述或案例报道3篇以上,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出版发行司法鉴定业务著作(编著)1部以上,(本人独著或者作为第一作者,下同);

    (3)取得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发明专利和创新专利1项以上;

    (4)作为主研人员承担并完成省(部)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业务研究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业务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

    (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具有组织和实施司法鉴定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的能力。

    4.具有全面指导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5.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法医类:

    (1)累计独立开展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10件以上,并提供主持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鉴定档案5件以上。

    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

    (2)累计独立开展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60件以上(环境损害类15件以上),并提供主持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鉴定档案3件以上(环境损害类2件以上)。

    6.任现职期间,学术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的科研课题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省(部)级以上奖项;或取得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发明专利和创新专利2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3)出版司法鉴定业务专著或译作1部以上,或编著2部以上;

    (4)作为主研人员承担并完成国家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或业务研究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业务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

    (5)主持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十条  入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司规[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经2名在职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或副主任法医师推荐,并取得省级行业协会同意,符合“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相关条件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一)鉴定文书入选司法部“宋慈杯”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的,或参与制定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发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二)承办的司法鉴定案件1件以上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例库或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优秀范例选用;

    (三)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州)级以上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人才表彰奖励、人才计划称号。

    第十四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经2名在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或主任法医师推荐,并取得省级行业协会同意,符合“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相关条件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一)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自主创新成果显著,获得省(部)级科技奖等相当奖励二等奖(前3名)以上;

    (二)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在SCI或者E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三)全省有较大影响,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表彰奖励、人才计划称号。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经2名在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或主任法医师推荐,并取得省级行业协会同意,符合“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相关条件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获奖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二)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在SCI或者EI收录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三)全国有较大影响,获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人才计划称号。

    第十六条  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重新评审为现岗位所对应专业职称。重新评审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新评审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兼职司法鉴定人申报评审司法鉴定人职称的,其专业能力、学术水平需满足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八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申报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职称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行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法医类参与检验和鉴定,以及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参与相应专业检验和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参与鉴定案件的现场检查(勘验)、后期检材处理、数据生成等鉴定工作的,可申报初级、中级职称;以授权签字人、复核人、专家等身份参与鉴定工作的,可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以鉴定档案材料中工作记录签名为准)。

    (二)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条件中,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或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四)本条件中“相关专业”“相近专业”按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对司法鉴定人专业要求的规定。

    (五)本条件所称的论文与论(译)著的作者,应为独著或第一、第二作者。

    (六)本条件中凡涉及“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

    (七)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按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案件,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八)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相关材料中,涉及涉密鉴定案件的,应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认定。

    (九)“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首页    政策法规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司法发[2022]70号)
创建时间:2022-07-15 14:45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