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2022修订)

认监委秘书处

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年10月28日 认秘函[202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重要环节,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结论起到关键作用。为持续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在2016年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加强评审人员管理要求如下:

    一、完善评审人员管理制度

    《办法》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相关内容,明确了评审员、主任评审员、技术专家的条件和相应职责,细化了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在《办法》的基础上,细化相关要求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二、优化评审人员选派方式

    《办法》鼓励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推动不同省份之间交流使用评审人员;在满足专业需求的条件下,鼓励随机选派评审人员,进一步统一全国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尺度,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无差别的准入准营服务。

    三、强化评审人员监督管理

    《办法》将廉洁评审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细化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重点加强对评审人员的廉洁风险防控。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应严格落实《办法》有关要求,严肃查处各类违反公正性、廉洁性的评审行为,坚决纠正评审中的不正之风。

    《办法》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焉迪

    电话:010-82262705

    邮箱:rkjcsggfwc@samr.gov.cn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技术评审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包括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和资质认定评审技术专家(以下简称技术专家)。

    评审员是指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和确认,受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评审的人员。

    技术专家是指受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专业评价和指导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评审人员管理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并完善所使用评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四条 评审员应当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技术能力;

    (二)熟悉检验检测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检验检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熟悉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熟练运用评审准则和特殊领域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四)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业务系统;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六)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七)能保证参加评审的时间;

    (八)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评审员,通过考核后可晋级为主任评审员,并可担任评审组长:

    (一)作为评审员至少参加过6次及以上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其中至少2次为首次评审或复查换证评审;

    (二)熟练掌握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精通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要求,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运作;

    (三)热爱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技术专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第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评审员考核制度,考核包括新晋考核、确认考核、晋级考核等。新晋考核应通过能力测试、面谈面试等方式确认是否符合评审员要求。确认考核应通过考察评审表现、持续培训等方式确认是否持续符合评审员要求。晋级考核应通过能力测试、现场见证、档案审核等方式确认是否符合主任评审员要求。

    第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评审员数据库,公布评审员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技术专家库可参考评审员库建立和管理。

    第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和在线培训等。评审员应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积极参加培训,以保证持续符合评审员条件。

    第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指派评审员时,应遵循科学合理、专业覆盖原则。鼓励在相应技术领域随机指派评审员。鼓励国家和省级之间、不同省市之间交流使用评审员。

    第十一条 评审组长负责技术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技术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其他评审人员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协助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应对其承担的评审内容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持续提升技术能力,维护资质认定工作声誉;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坚持团队协作。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

    (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粗暴、吃拿卡要;

    (五)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收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违反规定接受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采取评审对象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

    评审对象评价是指通过发放调查表、电话回访等方式,由评审对象对评审人员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

    评审组内评价是指评审组成员对准则理解应用、技术领域专业判断、现场沟通协调、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相互评价。

    监督评价是指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通过选派观察员、评审案卷审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对评审人员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其作出约谈处理:

    (一)存在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无故不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三)评审材料因一般性评审质量问题被资质认定部门多次退回;

    (四)无故不参加资质认定部门指派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不能持续符合评审人员条件;

    (二)存在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三)存在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行为;

    (四)评审材料因严重评审质量问题被资质认定部门多次退回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评审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所需差旅、劳务等经费。

    第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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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11-30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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