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9月,四川高院启动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省三级法院征集2022年9月以后审结的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活动共征集备选案例175件。经初步筛选后,四川高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资深法官代表对备选案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证评审。经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评选出“余强故意杀人案”等十件案例为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案例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权威点评意见,进一步阐释了案例蕴含的核心价值与导向功能。

 

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一  余强故意杀人案

  二  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及五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三  张健等73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四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陕西白水杜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贵妃酒厂、成都市红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古蔺镇均诚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五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对越南Ecowin能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行为保全案

  六  曹培均等4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七  王某某等1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执行案

  八  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  四川融桥仓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十  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中港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强制执行案

 

 

案例七

 

立足环资审判职能  创新生态修复模式

——王某某等1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四川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江某某系该公司员工。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商议,由陈某甲收购野生猕猴后转运至宜宾,被告人江某某负责接收。随后,陈某甲找到被告人贺某某、陈某乙帮其收购、运输野生猕猴。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陈某甲、贺某某以每只1400元至2000元不等价格从次尔某某等8人处分三次收购野生猕猴共112只并运至宜宾市交给江某某。王某某向陈某甲给付部分款项34万元。2021年1月31日,陈某甲、贺某某、陈某乙在运输收购的46只野生猕猴至宜宾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的46只猕猴被送到雅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寄养,期间死亡14只。经鉴定,案涉物种均为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10000元/只。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等13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按照四川楠山鉴定机构出具《涉案猕猴存活部分的放归恢复方案》,给付生态服务和生物多样性损失、饲养救治费、死体保存费、无害化处置费、存活猕猴放归实施费、鉴定费等共计276.5万余元,以及惩罚性赔偿63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3人的行为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触犯刑法,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根据各被告人主、从犯等相关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1万元不等;判令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一切利用性活动。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等13人根据各自参与的程度,赔偿生态服务和生物多样性损失、存活猕猴放归实施费、惩罚性赔偿等共计339.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为涉案野生动物野化放归实施单位和无害化处理单位。32只涉案猕猴经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野化训练并经评估满足放归条件后,分两批在原栖息地进行了放归。专家通过猕猴佩戴的GPS项圈持续跟踪放归后的生存状态并每季度向法检两院报告,直至项圈自然脱落完全融入自然,确保野化放归取得实效。涉案死亡野生猕猴经行政机关审批进行无害化处理。

    专家点评

    本案创新性判令被告对永久性损害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存活猕猴野化训练费用,保障野生猕猴顺利放归自然,探索出野生动物野化放归生态处置新路径。在传统司法模式下,违法者服刑受罚,但生态环境损害依然存在。人民法院能够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积极探索该案件中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化放归的生态环境恢复新模式。明确死体保存、无害化处理、放归恢复方案、惩罚性赔偿等具体内容及费用,确保生态恢复“看得见、能实现”。本案对于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处置措施,判决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一切利用性活动,实现赔偿和非刑罚处置并举方案。从本案的创新性审判执行方式可以看出,本案的野生猕猴案例很有可能从个案变成一个示范案例,进而形成一个野生动物生态修复模式在全国推广,成为全国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例。

 

 

 

 

来  源: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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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1-2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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