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鉴定方法在事故成因分析中的综合运用

 

文丨(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

唐永强  邓阳春  刘松  毛云飞  张锋刚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黄思兴

 

 

    【摘要】事故成因是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的依据,交通事故成因是由人、车、路、环境等中一个或多个要素作用所致。对于复杂、疑难交通事故应运用多学科、多领域的专业技术进行鉴定,运用侦察实验、计算机动画仿真等技术对事故过程进行还原、对鉴定结果进行验证,才能直观再现事故的过程。

    【关键词】交通事故;事故成因;事故再现;综合鉴定

 

 

引言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一般有两个层面的定义和认识。

    一是宏观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主要利用来源于交警事故录入系统的数据,或来源于医院等方面的数据,做一些事故成因分析工作,得出某个地区某个时间段的事故特点及趋势;

    二是交警在办案中开展的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其分析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微观成因分析上,即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奔赴现场,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访问等方式,结合物证技术相关鉴定工作,查明、还原事故发生前、发生时有关人、车、路、环境等方面的真实状态,再现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判断事故发生的主要成因、次要成因,从而依据事故成因判定结果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本文主要从第二方面就事故成因分析,即参与、协助警方展开事故调查,以单个事故作为研究调查对象,结合物证技术鉴定手段调查事故发生的各个要素,分析各要素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从而确定事故责任,做到公正客观地事故处理。这种成因分析的结果最终也会成为宏观事故成因分析的数据单元,为宏观事故成因分析和事故预防服务。

    1、事故案例概况

    20××年05月02日00时40分,张××驾川A×××××号宝来牌小型轿车沿大邑县安出路行驶至安出路16公里750米路段与川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川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驶出路基冲入路边水渠中,造成川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员武××、张×、刘×死亡,两车损坏。

    2、事故现场数据采集

    2.1 道路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为双向两车道,两侧均设非机动车道,潮湿沥青路面。夜间无路灯照明,机动车限速30km/h。道路左侧有一排水沟渠,宽约300cm,水深约75cm。

    2.2车辆情况

    (1)川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白色轿车)仰翻于左侧路旁沟渠中,卡于下游的桥洞处,见图1。车辆被吊起后见:张×位于副驾位,安全带系于胸前;武××双下肢位于前排左右座位之间,躯干位于后排;刘×横卧于后排座位。

    (2)川A×××××号宝来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黑色轿车)斜向位于道路边,见图2。

 

 

    2.3路面散落物及痕迹情况

    散落物中心点位于道路左侧距中心虚线200cm(黑色轿车行驶车道内);中心虚线左侧260cm处有一轮胎侧滑痕,斜向路外,长13.30m;外侧另一平行侧滑痕长4.00m;平行侧滑痕行进方向路边有一树桩被撞断;道路左侧路基上遗留一脱落的轮胎;对应斜向对侧河岸可见一斜向新鲜擦划痕,痕迹上方有黑色橡胶颗粒附着,下端有白色金属油漆颗粒附着。

    3、车辆状况检验鉴定

    3.1 车辆碰撞形态

    3.1.1白色轿车痕迹检验记录

    (1)车前部及右侧车身见撞击痕迹(前保险杠破损,发动机舱盖、右侧车身下部、车顶凹陷变形),车身上夹杂垃圾、杂草和附着混凝土物质。

    (2)左侧前部见撞击痕及刮痕,受力方向由左前向右后(发动机舱盖左侧、左前翼子板、左侧车身向右后凹陷变形,左前轮胎脱落,左外后视镜损坏缺失),表面部分白色油漆脱落(减层),距地面高度20cm~80cm。

    3.1.2黑色轿车痕迹检验记录

    (1)左侧车身见撞击痕迹,受力方向由左前向右后(左后车身、左侧车身裙边、左后翼子板向右后卷曲变形,左后轮胎向右后方歪斜移位、与车身干涉),且见伸出坚硬铁皮棱角,表面附着部分黑色及白色物质(加层),距地面高度20cm~85cm,距车前160cm~220cm。

    (2)车后部见撞击痕,受力方向由右向左(后风窗玻璃损毁,车后灯组损坏,后备箱盖向左侧卷曲,后保险杠见擦痕),夹杂树皮(加层),距地面高度30cm~125cm。

    3.1.3车辆碰撞形态分析

    白色轿车左前部痕迹与黑色轿车左侧车身痕迹相比对,两车痕迹距地面高度相当,受力方向可以相互印证,物质转换颜色相同,可以互为承痕体及造痕体,符合白色轿车左侧前部与黑色轿车左侧车身呈锐角碰撞以及碰撞后物质转换所形成的机械损伤和物质转移特征。根据地面散落物、地面轮胎痕迹及划痕走向、两车车体痕迹、路边树木痕迹及两车最终位置等综合分析,两车碰撞点在地面的投影位置在黑色轿车行驶的车道内,即事发时白色轿车处于逆向行驶状态。

    3.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3.2.1检验过程

    (1)转向系检验记录:转向系设施齐全;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为0度;转向节及其臂、转向横拉杆及球销无陈旧性裂纹和损伤,球销不松旷;转向轮可随方向盘转动而转动;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与其它部件无陈旧性干涉痕迹。

    (2)行车制动系检验记录:行车制动系设施齐全;制动控制机构、传能装置及制动器外观未见异常;制动各种杆件与其他部件在相对位移中无干涉、摩擦,制动管路无老化、陈旧性开裂、压扁等现象。

    (3)照明信号装置检验记录:照明信号装置安装牢靠、齐全完好,其数量、位置、线路连接等未见异常。打开黑色轿车各灯具开关,踩制动踏板,各灯具均处于工作状态(即亮);白色轿车因水浸泡无法通电。

    3.2.2结论

    被鉴定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除事故中损坏部分外,其余设施齐全,安装牢靠,具备相应功能,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未发现突发性机械故障。

    3 .3车辆行驶速度

    3.3.1黑色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信息黑色轿车最终停止位置距散落物中心点距离为9.35米;根据事故现场痕迹及车辆痕迹可知,两车相撞后,该车产生旋转、侧滑,其后部再与路边树木相撞。

    (2)车速计算

    根据功能关系,运用动能定律:

 

 

    3.3.2白色轿车事故前瞬时速度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信息白色轿车在事故现场留下两条侧滑痕迹,长度分别为4m、13.3m;

根据事故现场痕迹及车辆痕迹可知,白色轿车将路边树桩撞断,并与河岸撞击及涵洞撞击,最后停止在涵洞内。

    (2)车速计算

    根据功能关系,运用动能定律:

 

 

    3 .4车轮脱落原因

    白色轿车左前轮与车体连接的转向臂、平衡支架(带锥形孔,车体上平衡支架锥形球头已损坏缺失)见新鲜断痕,整个断面粗糙且凹凸不平(无光滑平整面)、无陈旧性断痕等损伤情况,符合受到外力猛烈撞击造成剪切断裂所形成的机械损伤特征,可以排除疲劳损伤断裂的可能性,结合两车痕迹及碰撞形态分析,白色轿车左前轮脱落系两车碰撞所致。

    4、人员伤亡原因鉴定

    4.1 武××死因鉴定

    4.1.1检验情况

    (1)上身外穿短袖T恤,下身外穿黄色长裤,足穿灰色布鞋、灰色袜子。

    (2)死者身长约180cm,角膜轻度混浊,尸斑已形成,尸斑位于腰背部未受压处,呈暗红色。颜面部、颈项部皮肤黏膜充血,口唇紫绀。前额中部4×1.8cm擦挫伤;左额部2.5×0.5cm擦挫伤;双眼睑结膜充血。右上臂1×0.2cm划擦伤形成。

    4.1.2分析说明

    死者尸表检验见其头面部、四肢多处损伤,可由本次事故形成解释。尸表检验见死者颜面部、颈项部皮肤黏膜充血,口唇紫绀,双眼睑充血等窒息征象明显,结合案情,其死因为溺死。

    4.1.3鉴定意见

    武××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溺死。

    4.2刘×死因鉴定

    4.2.1检验情况

    (1)上身穿彩色线衣及暗红色伴黑圆点纹衬衣,下身穿牛仔短及绿色袜裤,双足穿棕色皮鞋。

    (2)死者身长约150cm,角膜轻度混浊,尸斑已形成,尸斑位于腰背未受压处,色暗红。颜面部皮肤黏膜充血,口唇紫绀。口腔内、右唇角有胃内容物外溢;双眼睑充血伴出血;左侧颜面部散在挫伤;左眼睑青紫;头顶部1×0.5cm头皮擦伤。左大腿下段前侧1×0.5cm裂创;左膝外侧散在不规则擦伤;右腕背侧2×1cm挫伤。

    4.2.2分析说明

    死者尸表检验见其头面部、四肢多处损伤,可由本次事故形成解释。死者颜面部皮肤黏膜充血,口唇紫绀,双眼睑结膜充血伴出血,窒息征象明显,结合案情,其死亡原因为溺死。

    4.2.3鉴定意见

    刘×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溺死。

    4.3张×死因鉴定

    4.3.1检验情况

    (1)上身外穿红色格子纹长袖衬衣,下身外穿黑色牛仔裤,双足穿蓝黑色布鞋。

    (2)死者身长约170cm,角膜轻度混浊,尸僵尸斑已形成,尸斑位于腰背部,色暗红,压之不褪色。颜面部皮肤黏膜充血,口唇紫绀。头(面)部:左额颞部4×3.5cm擦挫伤;左颧外侧、左颊部5×3.5cm范围散在划擦伤;眉间散在点状挫伤;下颏部散在划擦伤;双眼睑结膜充血伴点状出血。左背部至左腰腹部大面积散在划擦伤。左上臂上段前侧5×3cm散在点状擦伤。

    4.3.2分析说明

    死者头面部、躯干部、四肢多处损伤,分布广,可由本次事故形成解释。死者颜面部皮肤黏膜充血,双眼睑结膜充血伴出血,窒息征象明显,结合案情,其死因为溺死。

    4.3.3鉴定意见

    张×的死亡原因为溺死。

    5 、交通参与者行为方式鉴定

    5.1 检验经过

    5.1.1白色轿车痕迹检验记录

    (1)左A柱内侧装饰条上见擦痕,表面部分尘土脱落(减层)。

    (2)遮阳板后边缘见擦痕,表面部分尘土脱落(减层)。

    5.1.2事故现场电子照片书证审检记录

    (1)上身外穿红色格子纹长袖衬衣、下身外穿黑色牛仔裤的死者确定为张×,坐在副驾驶室,并系好安全带。

    (2)穿黄色裤子男子确定为武××,身体靠在正副驾驶座椅靠背之间的后排座,面部向上,两条腿夹在正、副驾座椅之间。

    (3)—女性死者确定为刘×,向右侧躺在后排座椅上,面部向车前。

    5.1.3尸体检验见损伤特征性情况

    (1)武××特征性损伤:额部正中遗留4×1cm

条状皮下出血,走向左上-右下;左侧额部发际处遗留2.5×0.5cm擦挫伤,走向右上-左下;额部2处刷状擦伤,方向右上-左下。

    (2)张×特征性损伤:左额颞部4×3.5cm擦挫伤;左颧外侧、左颊部5×3.5cm范围散在划擦伤;眉间散在点状挫伤;下颏部散在划擦伤;右侧颈根部挫伤形成。

    (3)刘×特征性损伤:左侧颜面部散在挫伤;左眼睑青紫;头顶部1×0.5cm头皮擦伤。 

    5.2分析说明

    (1)根据死者损伤情况,结合现场勘查分析,车内3人损伤符合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汽车左前被外力碰撞后又与路边树桩发生碰撞最后翻滚跌入沟渠中并与对面河岸发生碰撞形成多次减速时,由于惯性作用车内乘员与车体内部部件发生碰撞而形成损伤特点。

    (2)死者张ד衣着完好,位于副驾驶位置,并系好安全带”,据此可以证实死者张×事发时在车内所处位置(副驾驶座位)未发生变动,故排除事发时张×为驾车人。

    (3)根据死者刘ד左侧颜面部散在挫伤,头顶部1×0.5cm头皮擦伤”,其损伤特征符合损伤部位与车内平面软性物体两次以上作用形成的皮肤擦伤,可以用在后排靠左座椅位置乘坐时与前排座椅后面碰撞形成解释。

    (4)死者武××左额部2.5×0.5cm稍具弧形的钝性伤特征反应头部受来自左前外力撞击作用形成,其形态特征以及位置与奥迪车“左A柱内侧装饰条上所见擦痕,及表面部分尘土脱落(减层)”痕迹可相互印证。另外,死者武××的前额中部4×1.8cm斜行挫伤应系人体受外力与条形致伤客体接触后形成,其损伤特征与奥迪车“遮阳板后边缘见擦痕,及表面部分尘土脱落(减层)”痕迹可相互印证,符合事发时位于驾驶人座位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5 .3结论

    事发时,武××为白色轿车驾驶人。

    5.4驾驶人血中乙醇含量检测

    经检测:武××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55.2mg/100mL;张×血性液体中乙醇浓度为221.6mg/100mL;刘×血性液体中乙醇浓度为18.7mg/100mL。

    6、侦察实验验证驾车人

    实验过程:

    (1)将与白色轿车同型号的实验车与白色轿车(事发时)驾驶人座位调至相同位置。

    (2)实验者龚×(女,身高150cm,与刘×身高相当)坐于实验车驾驶座位,人体背部自然靠触驾驶座椅靠背,模拟驾驶该车辆,双臂伸直,取其最大臂展,当右脚伸直,脚底部也无法正常触碰油门踏板和制动踏板。该实验者自述无法正常观察到前方道路情况,在该状态下无法对车辆进行操控。

    (3)实验者龚×在实验车后排座位采取正坐姿势,上半身可以正常伸展、双膝与前排座位之间仍留有距离。

    (4)实验者江×(男,身高180cm,与武××身高相当)坐于实验车驾驶位,人体背部自然靠触驾驶座椅靠背,模拟驾驶该车辆,双手能正常握方向盘,双脚在自然状态下,右脚脚底部能正常踩动油门踏板和制动踏板的全过程,左脚脚底部能正常踩动离合器踏板的全过程。该实验者自述在该状态下视线良好,能有效观察到前方道路情况,可以对车辆进行正常操控,能够驾驶车辆。

    (5)实验者江×坐在实验车后排座位采取正坐、侧坐、侧卧三种姿势。正坐时上半身无法正常伸展,腰部弯曲时头部仍抵触车顶,双膝部紧贴前排座位;侧坐时头部仍抵触车顶,不能后靠座椅,需用手臂支撑身体保持平衡;侧卧时身体无法正常伸展。

    实验结果:实验车驾驶座位适合身高180cm左右的人正常驾驶操作,不适合身高150cm左右的人正常驾驶操作。

    实验结论:被鉴定车事发时驾驶位的位置参数适合武××驾驶,而不适合刘×驾驶。

    7 、运用PC-Crash仿真分析对结果的验证

    根据事故现场场景、现场痕迹、车辆痕迹、车辆参数等,运用计算仿真软件进行事故模拟。白色轿车从画面左至右行驶,黑色轿车从画面右至左行驶,黑色轿车行驶在其车行方向右侧车道内,白色轿车行驶在其车行方向左侧车道内(逆向行驶),两车侧面发生碰撞,白色轿车左前与黑色轿车左前及左后门发生碰撞。黑色轿车逆时针侧滑右侧车尾与路旁行道树相撞后停止。白色轿车左前轮脱落,并向左驶出路基,与路旁树桩相撞后翻入河沟中车身翻转车轮朝上,车体与对面河堤撞击后落入水中,最后被卡在桥洞处。

 

   

    8 、事故成因分析

    (1)武××醉酒驾驶机动车,会严重影响驾驶人的生理、心理稳定,导致其感觉模糊、判断失误、反应不当,严重影响驾驶人的驾驶能力,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武××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驾驶人未右侧通行(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9 、事故责任认定

    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右侧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张×、刘×不承担 事故责任。

    10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复杂、疑难重大交通事故要运用多学科、多领域的专业技术进行鉴定,如法医学、痕迹物证学、交通工程学、道路工程学、车辆工程学等专业知识综合运用。

    本案主要进行了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零部件损伤原因、车速、碰撞形态、交通行为方式、法医病理、法医毒物等鉴定,还运用了侦察实验,计算机动画仿真等技术对鉴定结果进行了验证及事故过程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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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4-30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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