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董志华惩戒决定书

 

 

    当事人:董志华, 男, 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68号花都财富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郑州静,机构负责人:董志华。

    2024年3月6日,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收到省司法厅《关于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函>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及相关处理建议》及相关调查材料。

    经成都市司法局、省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查实:

    2023年9月12日,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受兴仁市人民法院委托【(2023)黔2322法鉴字053-2号】,对医疗过错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兴仁市人民法院通知医患双方及鉴定人2023年9月23日在兴仁市人民法院召开陈述会和法医学检查。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董志华、鉴定人助理易琳赴兴仁市人民法院参会及查体鉴定。

    2023年9月22日晚,兴仁市人民法院接到举报,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董志华、鉴定人助理易琳在兴义机场被原告胡x一方接走,并一起用餐。

    鉴定人董志华、鉴定人助理易琳在办理司法鉴定案件期间存在违规与当事人见面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兴仁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函》、省厅公共法律服务处的调查记录、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对董志华、易琳的处罚决定》《关于约谈会后相关事宜整改的报告》等材料为证。

本会认为:鉴定人董志华、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及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省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决定:1.对机构负责人董志华进行训诫;2.给予鉴定人董志华行业内通报批评;3.责令鉴定人董志华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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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5-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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