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国家认监委《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文件的通知》(国认监[2024]8号)

国家认监委

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

文件的通知

 

(2024年7月24日 国认监[2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局(厅、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4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认监委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

(2018年5月7日  国认实[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

    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

    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

    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

    四、过渡期安排

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

    五、文件替代要求

    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

    特此通知。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

 

 

来源:鉴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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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8-02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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