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解读GB 44497-2024《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摘要:
自动驾驶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事故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Data Storage System for Automobile Driving, DSSAD )可以帮助事故原因分析以及责任认定。标准GB 44497-2024规定了M类、N类智能网联汽车配备的数据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以及同一型式判定等。
关键词:DSSAD;自动驾驶系统;数据记录
1. 背景与目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8月23日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4497-2024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以下简称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在GB/T 44373-2024中,对DSSAD进行了定义,是指装备在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上,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具备监测、采集和存储功能并支撑数据读取的系统。GB 44497-2024则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等。L3级别及以上自动驾驶系统(Automated Driving System, ADS)的汽车在特定的设计条件下能够代替驾驶员持续自动地执行全部驾驶任务,代替人类成为驾驶主体,DSSAD作为智能网联汽车的重要系统,通过记录的数据可为判定事故责任提供依据。
传统的汽车事故鉴定可根据EDR记录的事故前后车辆相关信息判断事故产生的原因,帮助事故重建,同时为改善汽车安全性提供依据。而随着具备ADS的车辆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加,判断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主体成为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关心的内容,因此DSSAD记录的数据包括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包括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以及驾驶员操作及状态信息。与EDR相比,DSSAD在安装对象、设计目的以及记录数据种类等都有着较大的区别,如表1所示。
表1 DSSAD与EDR对比
2. 技术要求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分为Ⅰ型系统和Ⅱ型系统。M1类和N1类车辆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为Ⅰ型系统或Ⅱ型系统,M2类、M3类、N2类和N3类车辆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为Ⅱ型系统。不论Ⅰ型系统还是Ⅱ型系统,除满足对应的数据记录要求外,还均需满足数据元素、存储、读取以及信息安全要求、耐撞性能要求、环境评价性要求。
图1 技术要求分类
2.1 数据记录要求
GB 44497-2024规定了在ADS激活期间,Ⅰ型系统与Ⅱ型系统触发条件不同,记录的数据不同,其记录要求如表2所示。触发的事件类型分为时间段事件和时间戳事件。时间段事件,是指当满足触发条件时,围绕事件起点,记录事件起点前和事件起点后一段时间内的相关数据的事件。而对于时间戳事件,是指当满足触发条件时,仅记录事件起点时刻的相关数据的事件。
表2Ⅰ型、Ⅱ型系统数据记录要求
2.2 数据元素要求
DSSAD记录的数据元素分为两类,其中A级数据元素为配备ADS的车辆应记录的数据元素,B级数据元素为配备ADS的车辆在相关功能处于被自动驾驶功能调用的状态时记录的数据元素。
标准规定了记录数据的分级、最小记录频率、单位、最小记录数据能力范围、最低记录分辨率以及最低记录准确度,要求数据元素应能时间同步,所有的数据都有时间戳,且所有的时间戳都来自于同一时间源。
2.3 数据存储要求
标准规定了存储介质、存储能力、存储覆盖机制以及断电存储时DSSAD需达到的技术要求。ADS记录的数据存储在车端非易失性存储器中,Ⅰ型系统能存储的碰撞事件与有碰撞风险事故次数总体不应少于5次,且能存储的时间戳事件不应少于2500次;Ⅱ型系统能存储的连续数据不应少于8h,且能存储的时间戳事件次数不应少于2500次。
2.4. 数据读取要求
DSSAD的数据应能被读取并准确解析,包括整车和部件级别的读取。标准对读取端口、读取协议以及读取文件格式均作了相应要求。
3. 试验
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件,设计了试验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复现事件发生的过程,验证自动驾驶系统某项功能的控制策略等,这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因分析、验证系统功能要求的可靠性等具有积极意义。标准中规定的试验类型如图2所示。
图2试验方法分类
4. 同一型式判定
同一型式判定包括直接视同条件和测试验证后视同条件,标准中均作了细致规定,详细条件如图3所示。
图3 同一型式的判定
5. 总结
GB 44497-2024规定了DSSAD在ADS激活时期,由触发方式以及系统类型决定记录数据的类型,主要有车辆及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以及驾驶员操作及状态信息。标准对数据的记录、元素、存储以及读取、信息安全,耐撞性能、环境评价性等方面设置技术要求,并为数据安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开展模拟试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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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华司法鉴定